欢迎访问龙江县人民政府网

龙江县编办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龙江县编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设置、设定依据,法定职能、职责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相关条例、办法;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本单位公开栏。同时采取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和部门查阅公开等形式。

(三)公开程序。(具体程序见附件一)

(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依申请公开程序。

1、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3、决定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场予以登记,且应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及答复,并出具《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意见告知书》。

4、决定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所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由部门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可告知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属于或含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若此信息已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若还没有主动公开,则除向申请人公开外,还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6、对申请人做出予以公开信息的决定后,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7、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不予公开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有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程序

1、审核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后上报保密主管部门;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按有关规定设定密级。

2、保密主管部门将对本单位审核上报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3、经审定后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及时报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五、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

转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