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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鲁河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0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龙江县鲁河乡人民政府编制了《龙江县鲁河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政府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单位概况、工作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等内容。

2、法规文件。各类涉农法律、法规、政策、政府文件、部门文件。

3、规划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

4、决策信息。改革重大决策,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5、行政权力。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即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各项行政权力事项。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报告,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

7、重大事项。集体企业和经济实体情况;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8、公共事业。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扶贫、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农村低保户确定、义务兵征集、宅基地使用审批、生育指标的审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9、工作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承诺事项的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龙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

我乡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在乡政府和村委会均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或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

(一)长期公开的事项。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职能、法规文件、行政权力、服务承诺等信息。

(二)定期公开事项。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等财政信息;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和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重大事项。

(三)随时公开的事项。重大政务活动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各类工作动态;强农惠农资金、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服务事项随时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受理机构:龙江县鲁河乡人政府,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申请表可以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⑴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提交申请。

⑵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传真、信函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和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54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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