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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4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条例》中规定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内容;

(二)社保基金、扶贫资金和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信息网、政府公报、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条例要求,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载来源: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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