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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第三批案件办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8-06-11

    2018年6月3日,市协调联络组向我县转办第三批次,共1件举报案件,受理编号179号。
    受理编号179:“龙江县济沁河乡护林村6组鑫达石灰石采矿场,无环评审批手续和安全许可证,生产期间噪音扰民,排放大量粉尘,污染周边空气。附近居民曾于2017年向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取缔该采矿场。”
    一、基本情况
    龙江县鑫达石灰石采矿厂位于龙江县济沁河乡护林村6组,主要产品为石灰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该石灰石采矿厂建设项目正处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建设阶段。2017年4月20日,市安监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对该采矿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准予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建设期为8个月,至2017年12月20日建设期满,2018年3月21日市安监局会同省非煤矿山专家来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未通过。市安监局要求该采矿厂进行设计变更,2018年5月30日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批复准予其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建设期为3个月。现该采矿厂处于“三同时”建设中,建设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安监局将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其进行生产。
    在未接到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交办的受理编号179号案件前,县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4日接到市环保局交办的反映该采矿厂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信访案件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5日对鑫达石灰石采矿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处于停产状态。经查,该项目在2016年5月2日取得龙江县环保局环评报告表批复,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上旬,在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阶段间断性生产石灰石约3万立方米,场区内露天堆存的石灰石无任何防尘措施。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针对该采矿厂的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月15日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责令该采矿厂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二是对该采矿厂处以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接到该案件后,县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主持召开书记办公会研究部署。经相关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确认,龙江县鑫达石灰石采矿厂正在依法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阶段,该建设阶段生产合规合法。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8年6月4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鑫达采矿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采矿厂已于2017年12月上旬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县环保局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和5月28日对该采矿厂进行监察,未发现该厂有生产迹象。由于该厂未进行生产,噪声监测无法进行。针对该采矿厂至今未缴纳罚款的行为,县环保局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我县将加大对该采矿厂的监管力度,在该采矿厂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完全部手续之前,不允许该采矿厂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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