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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双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2017-06-16

序号

单位名称

信息类别

信息事项

1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许可

权限内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义工培训班审批

2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许可

寺观教堂筹备设立(含重建、迁建、扩建和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3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许可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含重建、迁建、扩建和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4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许可

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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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许可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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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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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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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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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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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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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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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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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宗教团体重建、迁建、扩建和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非宗教团体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寺观教堂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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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义工培训;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以及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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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雇用、聘用非清真饮食习俗民族的人员顶替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人员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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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设备、用具以及清真食品包装物等未使用具有“清真”字样的专用标识,或者与非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设备和用具混用、串用的处罚。

17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在醒目位置挂贴规定的各种标识的处罚。

18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清真食品的包装、商标、标识上出现不符合清真饮食习俗的文字内容和图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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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清真食品原料从非清真货源厂、点进货的处罚。

20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从外地购进的清真食品、原料,没有产地清真食品标识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处罚。

21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将清真习俗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22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出让、转借清真饮食业专用的各种标识或者将清真饮食业冠以酒楼、酒店、酒家等与酒类有关的名称的处罚。

23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宗)

行政处罚

伪造清真饮食业各种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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