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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环境保护局“双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2017-06-16

序号

单位名称

信息类别

信息事项

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未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规定的音量标准的,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居民区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和渗坑、渗井因开办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污水的,在居民区内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异味气体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处罚

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居民区内申请设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在居民区内从事开办持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屠宰加工、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的,饮食、服务业未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未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和专用烟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在居民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未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建设经过居民区、文教区的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影响居民生活的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单位和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锅炉房管理单位的,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1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1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1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1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机动车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而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处罚

1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1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处罚

1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经营饮食业、洗浴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烟尘污染环境的处罚

1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1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新建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没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等施工方式以及搅拌混凝土、进行联络性鸣笛等;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包括运输、装卸等在内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发生险情需要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没有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中考和高考等特殊情况下,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止施工的;各类产生噪声的航空器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作广告飞行的处罚

1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2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2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2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2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处罚

2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闲置、废气放射源的;暂不使用的放射源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又未送交有资质的城市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代管的处罚

2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2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2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2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2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3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3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3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3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3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3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3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监测或在检查、监测时弄虚作假、不提供有关资料以及监测必要条件的;未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帐或者不能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以及报送虚假监测数据的;擅自拆除或毁坏监测设施或环境监测点位标志物的处罚

3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4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4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4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4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4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4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4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未依法进行排放申报的处罚

4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企业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行为的处罚

4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或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的处罚

5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5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5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5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5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 登记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5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未按规定进行作业,未按照规定检查、记录、上报使用情况,贮存场所无防盗、放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的处

5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5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5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5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6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6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6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6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没有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使用总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没有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仪器的处罚

6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

6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6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原煤散烧控制区内新建原煤散烧锅炉或者窑炉的处罚

6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经抽测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逾期不达标的处罚

6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经营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或者车船用发动机的处罚

6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产生有害异味气体的修理业、加工业、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业、倾倒液化石油气等产生异味液体、露天焚烧沥青、树叶、枯草、塑料和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产生烟尘以及有毒有害异味气体的处罚

7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7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7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7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的处罚

7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7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7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7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7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未独立设置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未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的处罚

7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计量规定以及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

8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8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8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8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探伤装置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8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8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监测的处罚

8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位按规定申请换证的处罚

8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罚

8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8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9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源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又未送交有资质的城市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代管的处罚

9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对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未达到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销售的废旧金属未经放射性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进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92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93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的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等安全防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94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95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报批的处罚

96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97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98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审批

99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00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夜间施工许可审批

101

龙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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